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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查处涉酒案件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25-02-13 07:19:50 |   作者: 云开官网手机网页版


  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1.现场查处涉酒案件应当至少配备三名以上民警和两名以上辅警,确保执勤执法安全准则规范。2. 查处涉酒案件前,执勤民警应当在配齐日常警用装备的基础上,佩带酒精快速排查仪、呼气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反光锥筒、破胎器等装备。用于收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同时配备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3. 查处涉酒案件点位选择应当确保执法安全和执法效果,选择在照明、视线良好,车速平缓便于停车检查的直路上,并尽可能地选择有中心隔离及视频监控的道路。4. 涉酒案件查处现场应当自来车方向依次设置提示减速区、检查区和处置区,并根据点位选择位置的详细情况保持适当距离。查处现场应当按照由远及近、由疏及密的方式连续设置发光锥筒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查处现场末端设置了破胎器的,还应当在检查区设置闯关破胎的提示标志。1. 提示减速区的民警发现有蛇形行驶、乱按喇叭等有酒后驾车嫌疑的车辆,应近距离观察,并使用酒精快速排查仪筛查驾驶人有无酒后驾车行为。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下车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由民警带至检查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另一名民警立即将待查车辆代驾靠边。3.对涉嫌酒后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检测前,民警应当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是不是正确,取出新吹嘴,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前后受测者有要求的,应当提供饮用水漱口。5.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测试结果为为饮酒后驾车的且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依法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制作《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附件1),告知当事人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6.严禁饮酒后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依法不得扣留机动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聘请代驾或者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统一地点停放。7.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应当及时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醉驾入刑后,民警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强行冲卡、公然袭警等情况较之以前可能会更甚。因此,执勤民警在查缉酒驾时更应注意文明、规范,确保安全。1、站位要科学,处置要得当。查缉酒驾要确保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站位科学,任何情况下,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强行冲岗的一般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办法来进行处理。对于酒后驾驶企图逃逸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能采用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对特殊情况(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依照规定使用破胎器等警用设备。2、心态要平和,语言要文明。当前,我们的执法环境不是很好,有相当的一部分违法当事人借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借题发挥,妄图逃避处罚。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态,坚持说理执法,坚持只谈“醉酒驾车”这个主题,就事论事。不要受对方故意引导,3、方法要科学,动作要适度。初步确认为醉酒驾驶后,要保持优势警力确保将嫌疑人与随车人分隔开,督促嫌疑人暂时关闭通讯工具,并尽快将嫌疑人带离现场。控制和带离嫌疑人时,动作幅度不宜过大,特别要避免拉扯动作,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起哄围攻,甚至抢夺嫌疑人等意外情况,应当尽可能的避免现场群众围观,给嫌疑人及其他人员滋事创造条件。4、措施要规范,处置要果断。遇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发生暴力抗拒执法等意外情况,必须迅速控制现场局面,果断将嫌疑人带离并立即上报,必要时应通知其他警种予以支援,应当尽可能的避免现场群众围观。同时,要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法定装备,对查缉过程全程取证,在将嫌疑人带离前,应进行简单搜身,特别要注意腰间、衣兜等隐蔽部位,然后安排其坐在警车后排,并由2名警察坐在两侧、按查缉战术控制住两肩和上身,必要时,应果断使用约束带来控制。对于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醉酒驾驶的,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应当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这些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证据的提取主体必须要2名以上正式民警,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并有见证人在场。(一)酒驾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嫌疑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检验判定的结论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具体包括:1、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和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并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不能暂扣机动车)。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4)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涉嫌酒后驾驶的车辆驾驶人提取血样,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负责监护,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交通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附卷联上注明,即为送达。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制作《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附件2),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血液样本采集应由当地医疗机构(原则上指县级以上医院)的医务人员或法医按规定进行。采集血样时应告知医务人员或法医不得使用醇类或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做消毒。采集血样时,应当使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收集血样,同时抽取AB两份,每份不少于3ml,且不可以少于盛装送检血样标准试管容积的60%,并在管壁上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并黏贴编号。医护人员或法医提取血样时,应当由不少于两名民警全程监督,并当场拍照和录像,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显示时间。监护民警应当向所属单位报告血样提取情况,所属单位值班民警应填写《血样提取登记台帐》,记载血样登记号、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监护(来电)民警姓名,值班(接电)民警姓名等信息。血样应当现场分别装入专用物证密封袋,一份保存,一份送检。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等,密封袋封口处应由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被抽血人、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监护民警现场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件3),注明被抽血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简要案情、抽血时间等,由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被抽血人、抽血人没办法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始至终一定要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以下情形,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现场应当及时、全面取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移交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处理:(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无理纠缠、吵闹、纠集煽动他人起哄或辱骂、推搡、拉扯民警的;(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拒不停车、拒不出示证件、拒不下车接受检查或弃车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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