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祥泰三年定开债发起式

时间: 2025-08-10 22:10:56 |   作者: 路障机学校案例


  以上时间,是平台根据基金合同估算的时间,与基金公司实际开放申购/赎回时间可能有一定差别,具体时间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

  成立日期:2020-07-24基金经理:等类型:债券型-长债管理人:东海基金资产规模:82.57亿元 (截止至:2025-06-30)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和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来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实物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东海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和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做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明显地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来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重点是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来投资。本基金将严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来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来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有几率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来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一直在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和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本基金收益分配的方法仅有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和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来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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