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8 02:32:51 | 作者: 路障机学校案例
执法人员对惠州市维爱居家具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粉尘作业区域配电箱及电器线路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名称:惠州市维爱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爱居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520WR6L;法定代表人:王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樟浦村耀旺星工业园一楼02号厂房;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营业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具、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调查人员对维爱居公司粉尘作业区域配电箱及电器线路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该公司CEO、主要负责人严某和安全管理人员王某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1.维爱居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5520WR6L的《营业执照》,证明维爱居公司为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维爱居企业来提供的《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主要负责人任命书》,以及严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严某为维爱居公司主要责任人,任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事实。
3.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维爱居企业来提供的《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以及王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王某为维爱居公司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落实的事实。
4.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维爱居企业来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检验测试情况汇总》《粉尘清扫管理制度》《粉尘清理记录表》,查原国家安监局发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附表)“序号26木粉,爆炸危险性级别:高”,证明维爱居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木粉,生产车间为爆炸性粉尘环境的事实。
5.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1一般规定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证明维爱居公司的生产车间(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依照国家标准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事实。
6.执法人员作出的(惠湾)应急现记〔2023〕Z-121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责改〔2023〕Z-10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拍摄的现场照片,调查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维爱居企业来提供的生产车间使用的配电箱购买截图,证明维爱居公司生产车间安装使用的配电箱及电器线路未依照国家标准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即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认定维爱居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鉴于维爱居企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我局于检查当天制作了(惠湾)应急现记〔2023〕Z-121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发了(惠湾)应急责改〔2023〕Z-10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维爱居企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其行为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1一般规定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及《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8“违法程度:一般,有2台(套)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维爱居公司该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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